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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一、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五、申报方式

(一) 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

(二) 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1、大丰区金丰北大街9号

2、大丰区城东新区丰华国际商务大厦三楼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

六、暂予免征规定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七、减征规定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