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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改进婚姻状况审查方式的公告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一网通行”集成服务改革,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优化办事流程、增强民众获得感,自2019年11月1日起,盐城市大丰区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不动产各类登记的,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改房登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解困房)登记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主动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对申请登记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以询问为准,询问与申请材料、登记簿不冲突的,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经询问不动产为夫妻共有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特此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