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了
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养犬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于2020年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相关规定,敬请各位市民遵守养犬规定,并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大丰城区规定区域(北至通港大道,东至五一路,南至南翔路,西至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二、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

四、携犬外出时,为犬只悬挂标识,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还应当使用牵引带等方式管束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其他场所;禁止进入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及其他同乘人员同意。(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七、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养犬的,提倡每户仅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鼓励饲养绝育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已饲养危险犬只的,自行迁出重点管理区域或者放弃饲养并送交犬只留检所。

八、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

十、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犬只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处罚;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养犬市民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