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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辖区常住人口原则不超10万人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公布。文件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原则上不超过10万人。

文件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其他区域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原则上,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除此之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同时,文件提出,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80%以上,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要达到60%以上。此外,文件规定,各区应按照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街道办事处优化设置,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

(1月10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