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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不可从事“第二职业”
本报记者 杨 蕾 通讯员 骆俊功

 

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近来用人单位普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记者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职工在病休期间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从事第二职业的,构成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5年7月,我区某纺织厂挡车女工王某眼睛息肉手术开刀后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主治医生建议王某休息六个月。纺织厂同意王某病假,并按规定发放其病假工资。2015年9月底,据纺织厂另一女工反映,王某在另一家纺织公司做工,纺织厂派员调查核实,王某眼睛息肉开刀已基本恢复,她想照拿病假工资的同时,在外单位打工赚外块。纺织厂将王某带到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基本恢复正常。纺织厂书面通知王某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王某出于在另一家纺织公司上班的2个多月工资未拿到,又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称仍需休息一段时间,等病假到期一定及时回纺织厂上班。2015年11月,纺织厂以王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称其病假未到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实后,维持了纺织厂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析,这是一起因职工病假期间在另一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又不按单位要求回厂上班造成旷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等五部委劳险字[1992]14号文件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本案例中,女职工王某凭医院出具建议休息证明书,经单位审核批准后休假,是她的权利。王某应珍惜这一权利,安心养病,尽快恢复其劳动能力,及时复工。但她却利用休假,到其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厂方根据医院复诊结果安排王某适当工作时,王某却因在另一纺织公司2个多月工资未结算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纺织厂上班,造成了旷工事实。因此,纺织厂对王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