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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自11月1日起实施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日消息,《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1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条例》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例》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老年休闲旅游等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等行为进行查处。

《条例》还提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农历九月为广东省敬老月。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