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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开展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绩效考评的通知》(苏残发﹝2018﹞25号)等规定,现就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盐城市大丰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1.区党政机关、事业等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部门年度项目预算金额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缴或不足额缴纳。

2.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我区非财政势拨款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实行分档征缴比例。

根据苏财综[2017]2号文件和盐城市大丰区政府大政复﹝2018﹞35号文件精神,我区保障金征收标准规定如下:

 

需缴纳的残保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应缴保障金=年应缴保障金额=∑[上年用人单位每档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关于开展2018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大残发 [2018]5号)年审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三、征缴方法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区残联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3.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

四、优惠政策

1.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由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2.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6年大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59296元。

五、违章处理

根据财税[2015]72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申报缴纳时间

2018年6月1日-6月30日

七、政策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地方税务局: 0515-69862306、83285858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大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盐城市大丰区残疾人联合会:0515-83529806

特此通告。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残疾人联合会

盐城市大丰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