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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成“必答题”

记者近日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1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六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按照规定,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