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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百日专项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非法经营成品油活动在我市出现蔓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污染生态环境。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策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6月1日起至9月1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百日专项行动,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重点打击下列非法经营成品油活动

1、无证经营行为。包括油库、加油站点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2、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包括擅自建设储存油罐、非法储存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船)、利用非法流动加油站和非法改装油罐车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3、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包括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以次充好供应市场,或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

二、凡实施上述非法经营成品油活动的各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行拆除相关经营设施,主动到当地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三、结合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对在成品油市场中出现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坚决严厉打击背后的“保护伞”。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纵容非法经营成品油人员,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非法经营成品油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凡包庇、窝藏非法经营成品油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经营成品油的情况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经济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如有诬告陷害他人,编造虚假举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大丰:83538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商务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