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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环节合规收费政策提醒函

各转供电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现就转供电环节合规收费政策提醒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方式,两者选一

第一种方式: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从2019年7月1日起,不满1千伏按0.6715元/千瓦时向一般工商业用户收取电费(今后目录电价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下同)。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第二种方式: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即从2019年7月1日起,不满1千伏按0.6715元/千瓦时、1-10千伏按0.6465元/千瓦时、20-35千伏以下按0.6365元/千瓦时,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二、共用设施及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全体业主分摊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三、降低电价红利,终端用户共享

省发改委今年先后两次发文通知,从2019年4月1日、7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平均降低0.0725元/千瓦时,转供电主体应将电价降价红利传导到所有终端用户。

四、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转供电主体应将电费和分摊费用分别开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损耗和共用电量分摊费用应单独列账,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转供电主体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公示分摊费用收取标准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提醒,希望全市各转供电主体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