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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调整的说明

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的通知》(盐医保发[2019]107号)文件要求,统一了参保人员市内就诊程序、分类转诊办法和转市外就医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普通疾病待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诊及待遇。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市内就诊程序、分类转诊办法和转市外就医登记

(1)我区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限职工)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

(2)参保居民到市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就医的,需经区内定点医院首诊后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直接刷卡结算。未办理转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规定降低10个百分点。

(3)参保人员需要到市外就医,办理转诊手续时可根据个人需求直接选择就医地区,不再指定具体医疗机构。市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住院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降低5个百分点。由区级医疗机构(大丰区人民医院、大丰区中医院、大丰第二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普通疾病待遇

(1)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

(2)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

(3)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基金实际支付金额750元。

三、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诊及待遇

(1)职工门诊慢性病,申请并定点区内任一家医院,在区内有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医院就诊时,都按照门诊慢性病来结算;门诊特殊病可以选择区内2家定点医院,在选定的机构按门诊特殊病标准结算,其他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个人医保帐户。

(2)居民只有在选定的1家门诊慢性病、2家特殊病定点的机构就诊时享受相应的待遇结算,其他的机构只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