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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知识100问

第二部分  安全作业

 

65.井下发生事故时应如何紧急避灾?

(1)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可减少事故伤亡,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而要主动学习和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

(2)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可增加获救的机会,赢得抢救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

(3)避灾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不要乱喊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

(4)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

(5)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以发出求救信号。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

(6)抢救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时,要先复苏,后搬运;抢救出血的伤员时,要先止血,后搬运;抢救骨折的伤员时,要先固定,后搬运。

(7)正确避灾,可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朝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吸人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

【专家提示】

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开展自救或等待救援。

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再开展自救和互救。

遇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迅速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或进入压风自救装置或进入躲避硐室。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

 

 

66.什么是职业病?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9种);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白内障等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等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井下工人滑囊炎等3种)。

【法律提示】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