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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为全面优化我区生态环境,切实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推动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有关精神通告如下:

第一条  限制燃放区域:城区五一路以西,经济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南翔路以北区域。

允许燃放时间段: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在允许燃放的时间段内,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下列场所和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办公区;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大中街道、丰华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区政府办、公安局、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融媒体中心、文旅局、卫健委、教育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和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在重要民俗节日允许燃放时间段内,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区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15-83525577。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丰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