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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js.gsxt.gov.cn)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