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售卖教学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袁某长期致力于公务员面试教学与研究,在网络进行直播授课并销售教学音视频,深受学员追捧和好评。2024年袁某发现在拼多多平台上,名称为“某某资料铺”和“某某文化工作室”的店铺未经授权,公开销售其公务员面试教学视频作品。何某作为上述两家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将袁某的作品以电子链接的形式予以销售。袁某认为何某的行为对其著作权及相关利益构成了严重侵害,故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合计50000元。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系案涉公务员培训课程视频的实际讲授者,其主要按照讲义、授课大纲等进行讲授,另包含部分即兴授课内容,体现了其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何某在未经袁某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低价销售袁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发送方式进行传播,获取利益,侵犯了袁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令何某应向袁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未经授权于互联网平台售卖他人网课被诉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课逐渐成为知识传播的主流方式。但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传播便利性也为盗版网课的扩散提供了技术方便。该案通过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销售数据、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有力打击贩卖盗版课程的灰色产业链。在警示市场主体摒弃盗版引流的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版权意识,为在线教育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不规范使用“暴龙”注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厦门某光学公司经第5980120号“暴龙”、第19767189号“BOLON”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有权使用并以自身名义维权。经调查发现,陆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门市店招上使用“暴龙眼镜”字样,并在店招左下角处使用“”商标标识,属于侵犯第5980120号“暴龙”、第19767189号“BOLON”注册商标的行为,因店铺已关门,故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赔偿损失50000元。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按照厦门某光学公司经销商业务员的要求制作店招和店面装修,有理由相信其在店招上使用暴龙眼镜商标已获得经销商的授权,故判决驳回厦门某光学公司的诉讼请求。厦门某光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作为涉案“”“暴龙”眼镜商品的销售者,其在涉案店铺上使用“
”“暴龙”标识,易使消费者认为涉案店铺与厦门某光学公司存在商标或字号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陆某某的行为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厦门某光学公司存在特许经营、加盟或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攀附故意,客观上也形成了上述效果,属于对合理指示商品来源权利的不当扩张,已经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损害了厦门某光学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陆某某赔偿厦门某光学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产品销售商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典型案例。产品销售商基于销售商品的需要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描述性使用注册商标。一旦超出该使用限度,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为销售商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加盟、特许经营等关系时,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销售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是否具有使用商标的授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包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区公安局根据辖区企业举报线索,成功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利用某品牌润滑油经销商的身份,从刘某某处低价购买其他品牌润滑油,使用其经营的品牌润滑油外包装分装成客户需求的高价品牌润滑油进行销售,经鉴定查获润滑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处理结果】包某某、刘某某等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严打侵权假冒犯罪,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是护航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净化了市场,打击了犯罪势头,扼杀了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让他人参照《热血江湖》V2.1玄冰迷宫版本为自己架设“私服”游戏端《九州热血江湖》。后被告人谢某某在互联网上非法运营该“私服”游戏。截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19225.39元。经鉴定,送检的《九州热血江湖》游戏客户端与《热血江湖》游戏客户端的相似度为92.1%。
【处理结果】2024年9月5日,区检察院对谢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谢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私服”游戏以几乎“零成本”盗用正版资源,通过低价或者免费模式分流正版用户,挤压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同时极易衍生诈骗、赌博等灰色产业链。检察机关通过与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动,从介入引导侦查、行刑衔接、搭建赔偿谅解平台等多个方面切实保障案件办理质效,助力市场形成“优质内容-用户付费-反哺创新”的良性循环,促进产业规模与质量同步提升,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严保护、同保护、大保护”。
◎贾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贾某某通过购置食用色素、包装瓶等原材料,从丁某某处印制假冒“华宏生物” “沈氏”等注册商标的标签、说明书,在其地下室内使用自来水勾兑色素的方式生产山东华某生物有限公司、山东绿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7个厂名的动物疫苗,并销售给吴某某,生产、销售金额合计137091元。吴某某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明知购进的动物疫苗系假兽药,仍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2020年1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贾某某家中地下室扣押成品疫苗,经鉴定均系假兽药。
【处理结果】2022年12月20日,区检察院以贾某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丁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9日,法院一审判处贾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兽药作为动物养殖过程中的重要投入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兽药不仅侵犯正规厂家的声誉和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畜产品质量安全,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餐桌和人身安全。农资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做到经营证照齐全,不超过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农资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农资产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蒙受损失。
◎某餐饮店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基本案情】某餐饮店为宣传、推广其经营的菜品“中山脆皖鱼”,在点菜单中将“中山脆皖鱼”宣称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经核实,当事人使用的“中山脆皖鱼”食品原料为预包装速冻食品,其生产商为中山市渔大脆鲩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获得“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使用授权。当事人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中山脆肉鲩”相近似的商品名称“中山脆皖鱼”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中山脆皖鱼”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处理结果】区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12686元,处罚款17368元。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特色产品的“特色名片”,地理标志产品如何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当前,部分商家对地理标志产品法律认识普遍不高,有些盲目追求不法利益,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极易发生,严重扰乱了地理标志产品市场,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商誉。
◎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4日,区烟草专卖局向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移送函,唐某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区烟草专卖局将所查获的51个品规233条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其中22个品规共计71.6条被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处理结果】区市场监管局没收侵权的烟草制品29.1条,处罚款20100元。
【典型意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焦油含量及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假冒伪劣卷烟,流入消费者手中,将会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造成经济损失。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经营者的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有力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净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