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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一)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7〕95号)和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大丰实际进行解读。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知晓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的要求,将在大丰日报连续宣传,敬请广大参保人员关注阅览。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8日

 

一 、参保缴费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在本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3)本区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全覆盖、保基本、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稳定增长的长效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年由区人社局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筹资标准,其中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3、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的办法,用3年时间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缴费标准统一后,实行“一制一档、统一待遇”。2018年度,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低档为210元/人·年;高档为240元/人·年。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为160元/人·年(原新农合中的相应人员参照执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和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农办和财政按高档标准全额资助。

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渠道。共分三个渠道:(1)教育部门依托学籍库,负责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2)农办、民政、残联等部门,分别负责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和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登记。(3)各镇(区)、村(社区)负责其他城乡居民(含未成年人和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工作,主要采取村组(社区)干部登门收缴的方式,镇、村医疗机构协助工作。与此同时,鼓励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到银行自主缴费,或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6、破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象。当年度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凭出生证、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逾期缴费设免付期。城乡居民未按时参保缴费的,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