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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近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9〕38号),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为什么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一是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二是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三是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四是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管理服务效能的提升。

二、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会不会取消?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

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具体概括为“四个统一、两个确保”,也就是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医疗服务、统一经办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会不会有变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征缴有何新举措?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9%,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8.9%,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需要单位办理什么手续?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单位职工五险全部参加的不需单位办理任何手续,对单位职工五险参保不全或职工在多个单位参加医保、生育保险的,需在2019年11月28日前到区市民服务中心(飞达东路100号丰华大厦)一楼社会保险服务中心13、14、15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系统将自动按合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