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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打击整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

本报讯  自7月到12月底,区公安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大丰支行,在全区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假币犯罪“惊雷”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打击整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成果,有效遏制假币违法犯罪反弹势头,加大对全区假币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提升打击整治假币犯罪工作成效。

据了解,区公安局统一部署成立打击整治假币犯罪“惊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扎实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集中警力、深挖线索、会战攻坚,全力破获一批假币案件、抓获一批制贩假币犯罪嫌疑人、捣毁一批伪造货币窝点、收缴一批假币,全面优化大丰货币流通环境。 公安机关将会同人行大丰支行、财政局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假币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线索和可疑人员的积极性。坚持群防群治,统筹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努力形成打击整治假币犯罪工作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良好格局。

(纪哉)

 

Q:收到假币拿去用,犯罪吗?收藏假币也违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