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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第一例社区矫正训诫决定

本报讯  7月20日上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以来,该局作出的首例社区矫正训诫决定。该处罚决定不仅强化了杨某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将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据悉,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于今年4月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7月15日下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杨某存在不假外出嫌疑。经调查核实,杨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于当天夜里返回大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法依规决定给予杨某训诫处分一次,并进行训诫教育谈话。训诫教育谈话中,该局负责人、挂职民警针对杨某的违规行为,向其阐明违规事实及危害后果,告诫杨某要以“墙内服刑”为警钟,同时提醒其要明确自己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定位,敬畏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杨某深受教育,表示“绝不会再出现类似行为,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机会,服从监管。”

据了解,训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

(刘亚楠 王一凡)